文物非遗科(市场管理科)
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博物馆事业以及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审核,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引导民间收藏,依法管理文物流通、购销、拍卖,规范文物鉴定服务机构,指导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和民间珍贵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监督实施国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联系电话:0427-2839418、0427-2889632